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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

发布时间:2023年7月25日 来源:中国体视学学会

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奖励在体视学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促进我国体视学领域的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体视学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科学探索与实际应用,特设立“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受理在我国境内从事体视学理论和方法研究、应用、推广和教育培训的我国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所完成的研究成果。

第四条            “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是体视学领域的全国性奖项,由中国体视学学会发起、设立并承办。

第五条            为维护“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奖励的申报、评审和颁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第六条            经中国体视学学会授权,中国体视学学会的所属分会作为所属领域申报“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单位。

 

奖励范围

第七条            “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奖项分为一等奖和二等奖两级。按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和教育科普四类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下设“青年奖”,“青年奖”不分类别、不设档级。

 

第九条            中国体视学学会向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评审机构

第十条            “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机构为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由中国体视学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分会主任委员组成,经中国体视学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主要职责是:领导评奖工作;批准评奖结果;处理评奖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由奖励委员会根据申报成果情况聘请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评委人数可依据报奖成果情况进行调整,一般不超过9人。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2)聘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参加“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函评工作;

3)对申报“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成果进行会议评审,提出获奖成果与获奖等级的建议名单;

4)研究和处理“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奖励的日常工作。

 

奖励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主要奖励在体视学领域的前沿研究、理论和方法的创新应用、成果的推广及产业化、教育及普及等方面具有突出贡献的成果和人员。“青年奖”的申请人(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年龄应在奖励申请截止日不超过40周岁(以身份证日期为准)。

第十六条    申报“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体视学领域理论探索、创新应用、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

2)申报成果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3)正在申请或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和国家社会力量设奖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

 

奖励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八条    中国体视学学会的各分会负责组织和推荐符合条件的成果。

第十九条    凡申请本奖项的单位或个人,须填报《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交由中国体视学学会有关分会统一汇总。分会将推荐意见和申报书一并报送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条    奖励评审工作实行形式审查、专家函评、会议评审、社会公示、奖励委员会批准与发布程序。必要时可要求成果的主要完成人进行答辩。

第二十一条  会议评审采取评审委员会专家评议、无记名打分方式进行,根据得分高低确定获奖成果。获奖成果经奖励委员会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申报奖项内容或权属有重大争议或异议者,由奖励委员会聘请的专家小组负责调查。调查结果报奖励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选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对参与“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经奖励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在学会网站和期刊上通报,同时,向申报者单位通报。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经中国体视学学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国体视学学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