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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视学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年7月24日 来源:中国体视学学会

中国体视学学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体视学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for Stereology,缩写:CSS。

第二条 本学会是我国从事体视学和相关学科的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本学会会员和相关科技工作者,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学风,坚持民主办会,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为普及和发展我国体视学和相关科学技术理论,提高仪器设备的研制水平,促进体视学的应用做贡献;本学会注重营造学科创新环境,培养和举荐学科优秀人才,为创建创新型国家和实现民族复兴做贡献。

本学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术道德。在学会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指导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北京市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刘卿楼211室,邮政编码10008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体视学及相关学科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举办非营利的科技展览,促进民间科技合作;

(二)普及体视学及相关学科领域科学技术知识,举办培训班和继续教育;

(三)推举会员代表本学会或专业委员会参加相关的国际学术组织及其活动;

(四)按照规定开展评审和奖励活动,评选和推荐优秀学术论文、科技成果等,表彰在学术和学会活动方面有突出贡献者,向国家有关部门或相关单位推荐人才;促进体视学的创新和发展;

(五)参加在中国科协的领导下的活动,与专业领域的有关单位进行协作;

(六)依法编辑、出版、发行体视学会刊及报刊;

(七)开展体视学及相关领域的科技项目的委托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相关设备评审、技术水平评定、科技文献编审、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推广;

(八)维护本学会会员与学会活动有关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多种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学生会员、普通会员、资深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1.个人会员

(1)学生会员: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的在校大学生,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相关专业的在读研究生;

(2)普通会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

(3)资深会员:从事体视学和相关学科领域科技工作20年,本学会会龄10年以上者。

2.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的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外籍会员需报中国科协备案;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外籍会员除外);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学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学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届中调整理事的数量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和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

第二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致力本学会工作和建设;

(九)不为个人或单位做有损本学会的事。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分会。其名称为中国体视学学会×××分会。分会实行委员制,不另定章程。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学会开展评比、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2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